直销挂靠,就安全了?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 吴单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直销、挂靠合作、传销

一直以来,市面上都存在“某直销公司市场部”“某直销企业合作团队”“某直销公司下属公司”等销售组织,其以某个直销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既销售该直销企业的产品,也销售其他商品,组织管理制度、经营口号、退换货机制奖励规则也都沿用直销企业本身的制度

这种经营模式就是直销挂靠采用了挂靠直销企业的老板,他们普遍认为,经营活动就有了安全保障。

不过,在实务中,挂靠直销企业的合作模式可能并没有老板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LLQ公司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Z某加入并组建了LLQ某国际营销团队,以挂靠合作的方式,以LLQ产品直销的名义继续发展下线团队、销售产品。

后同为经销商的S某、L某又成立了LLQ国际Y系统,继续以销售LLQ产品为名义发展团队,并安排C某负责与LLQ公司的报单工作。

Z某等人参照LLQ公司的团队管理和经营制度,设立自己团队的加入规则:要求加入LLQ国际团队需购买至少2000元的LLQ产品,会员分为普通、黄金、白金三种;成为会员后必须两条线平行发展,依次可继续晋升为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董事等级别;团队的返利及奖金由LLQ公司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统一操作。

三年下来,Z某团队规模扩张至1.9万会员,S某、L某的团队也发展了近3000名会员,一切欣欣向荣。

直到2013年案发,Z某、S某等人陆续被抓,并被指控构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Z某获利2900万余元,S某、L某分别获利58万余元、56万余元。

自从LLQ公司拿到直销牌照后,Z某、S某等人挂靠合作的团队一直稳步发展,为何三年之后突然被指控构成传销犯罪?

对此,Z某、S某等人提出,团队系根据LLQ公司制订的直销制度开展经营,LLQ公司有直销牌照,加入会员的钱及返利款也经公司财务,且公司还安排人员讲课培训、召开年会,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可靠,且LLQ公司有退货制度保障,应当以团队计酬式传销定性,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LLQ公司作为直销企业,与其挂靠合作的营销团队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直销?

(2)本案如何界定传销犯罪与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

何为直销企业?

在我国,直销企业是指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需要在商业信誉、实缴注册资本、保证金、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商务部批准和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市场监督部门变更工商登记。

截至2024年12月,国内注册备案的直销企业有88家。2025年初,三株福尔、康恩贝公司相继主动退出。至此,商务部官网公布在册的直销企业为86家,其中外资企业32家,内资企业54家。

任何企业未经商务部批准不得从事直销业务。相应地,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产品范围也须经商务部和市监部门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予以确定、公布。目前许可的直销产品范围有六类: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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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直销企业挂靠合作?

直销模式,说白了就是无实体店铺销售,即商品从企业工厂出来,经过直销员就直接卖给终端消费者,没有门店,也没有经销商,只有一层相对独立的直销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商的普及和新零售模式的崛起,直销行业遭受了很大冲击,开拓市场愈加困难,一部分直销企业希望向外求变,以图“破局”。相反,行业内一些新兴品牌或新创品类的企业希望快速提升知名度,以合规合法的方式开拓市场二者一拍即合,选择以挂靠方式展开合作。

挂靠,原本是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行业的专有合作模式,即没有建筑施工或货运、客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项目。

经过直销行业的“学习借鉴”,市面上陆续出现了“某直销公司市场部”“某直销企业合作团队”“某直销公司下属公司”等销售组织,其以某个直销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既销售该直销企业的产品,也销售其他商品,组织管理制度、经营口号、退换货机制甚至奖励规则也与直销企业高度相似。在外界看来,这些销售组织就是其所挂靠的直销企业的“分身”,二者并无区别。

据直销行业内部人士反馈,直销挂靠合作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挂名合作,这是最简单直接也是最常见的类型,即外部市场团队直接以某直销企业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其销售、财务等数据也独立管理。

二是新设主体,即直销企业与挂靠方共同设立一家新的企业主体,新企业以直销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具体管理由挂靠团队操盘。

三是借壳实控,即挂靠方投资入股直销企业,私下交易股份获得实控权并开展经营,而直销企业仅名义控股,实际不再管理具体业务。

那么,直销挂靠合作是否有法律风险?

有人说,既然其他行业可以挂靠,直销行业也可以搞,总之都是为了发展和创收。

但是,存在不代表一定合法。在建筑施工领域,挂靠本身就是违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挂靠与违法分包、转包一样,均属违法行为。

因此,无论上述哪种合作类型,直销挂靠合作模式天然就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直销经营许可证系商务部向特定企业批准和颁发的,具有专属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若直销企业(被许可人)实施出租、出借或其他非法转让直销牌照行为的,属于行政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合作,本质就是直销企业出租或出借其直销牌照给挂靠方,即便双方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直销,商务部的回答依然是“不能”。

所以,在行政法层面,直销挂靠合作本身是违法的。

回到文首案例([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08号)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也有了结论:

涉案营销团队与LLQ公司挂靠合作,不代表该团队也具备从事直销业务的资质,故该团队以直销企业名义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直销。

紧接着,第二个争议:

就算涉案团队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直销,涉嫌团队计酬式传销,这也只是行政违法,为何指控其构成传销犯罪?

经审查,法院给出了定案理由:

(1)尽管LLQ公司是直销企业,且与被告人之间有互动,但被告人及团队均不具备直销员资格,所销售的产品(低频治疗仪、冬虫夏草胶囊)不再直销名录中,计酬方式也不符合直销规定,故被告人行为不属于直销;

(2)虽然被告人团队与LLQ公司有合作关系,但涉案经营活动已经明显逾越了LLQ公司直销的合法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但涉案团队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全案没有真正的客户群,且下线会员必须发展两条线,但发展最好销售最多的那条线没有返利,仅可从较差的下线中返利提成,故涉案团队的销售模式不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而属于传销犯罪中的“以下线人数作为计酬依据”;

(3)被告人团队销售的产品进价与销价存在巨大差距,且这个差价并非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会员资格和层级返利制度导致,绝大多数会员除了首次报单外不再复购,可见,该会员资格的吸引力不在于优惠购买产品,而是发展下线获取返利的资格,属于以缴纳入门费的方式骗取财物。

综上,法院认为Z某、S某等人以挂靠直销企业方式开展经营,但经营活动超出了合法直销的范围,具有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以下线人数计酬返利、引诱会员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等特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实务中,因直销企业挂靠合作模式涉传销犯罪的案件也不少见。

(2020)晋09刑终149号之二一案,

S公司有商务部直销牌照,后R公司通过S公司的销售系统开展营销活动,以投资配送商品的方式发展会员。至案发,被告人L某累计发展会员130余人,涉传资金264余万元,被指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办案过程中,因S公司提供了声明函,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内04刑终132号一案,

被告人W某等人以S公司(直销企业)的产品为介质,创立“S公司国际成功系统”挂靠合作,并以S公司网站后台为平台,宣传购买S公司系列产品成为会员可获得高额返利,不断发展新会员。

至案发,W某等人累计发展会员1900余人,会员缴纳资金约6900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W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粤19刑终11号一案

被告人Z某等人以分支机构名义设立并经营某养生馆,销售QJ公司(直销企业)系列产品,其经营和销售行为均按QJ公司的直销模式和管理制度操作。

至案发,W某等人累计发展会员达30人以上,层级超过3层。法院认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W某等人设立的经营场所并非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W某等人个人也没有直销员资格,而以销售QJ公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高价购买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上下线层级返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语

直销挂靠方式合作的现象很普遍历来是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2018年,国家市监总局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指出,要依法查处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的行为。自2024年5月起,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市监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重点排查一批线索,集中查处一批案件。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这种挂靠方式以直销牌照“打头阵”相对有所保障,但整体还是存在法律风险,尤其在一些个案中,挂靠方还是会牵涉到传销行政违法甚至刑事风险

所以,即便采取了直销挂靠合作模式的企业和老板,也不能掉以轻心,直销牌照的“豁免”效应并不总是能覆盖到挂靠方挂靠企业在在经营活动中要做好风险防控,尤其要注意销售范围、品类目录、产品定价返利计酬等问题避免陷入传销刑事风险。

创建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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