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直推没有间推返利模式的传销定性——以某数字藏品平台涉传案成功辩护为案例

本文作者:曾杰律师 广强律所副主任;非法集资辩护中心主任
导语:
为什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三层以上的层级?究其原因,这种层级的规定,和传销犯罪的返利模式规定息息相关。所谓的要求“三层以上”,背后的要求,即传销犯罪,必须存在间接推荐机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认定要件,是具备“复式计酬” 的层级返利结构与 “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 的牟利逻辑。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以表面人员推荐关系替代法定返利层级关系”的认定误区,将仅具备一次直推返利关系,只有两层返利关系层级结构的无任何间接返利模式,错误纳入刑事传销的打击范围。
在传销类案件中,如果形式上的多层人员推荐关系,但是返利关系只有直推,没有间接向下的推荐,就不能成为刑事传销的法定构成要件,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行为,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什么仅直推返利模式不构成传销刑事犯罪?
所谓仅直推返利模式,是指参与人员仅能从自己直接发展的下线的行为中获得报酬,无法从下线发展的间接下线(下下线及以下层级)中获得任何返利、提成或其他利益,即便形式上形成了“A推荐B、B推荐C、C推荐D……” 的多层人员推荐链条,也仅存在一对一的单向直推利益关系。该模式完全不符合刑事传销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未满足传销犯罪“三级以上层级” 的法定入罪门槛
根据《传销意见》的规定,刑事传销的层级认定,必须以返利利益绑定为核心,无返利则无上下线关系,无上下线关系则无法定层级。
在仅直推返利的模式中,A仅与B存在返利绑定,与C、D等间接推荐的人员无任何利益关联;B仅与C存在返利绑定,与D及以下层级无关联。对A而言,其能获得返利的层级仅为自身层级+ B的层级,合计2级;对B而言,有效层级同样仅为2级。即便形式上的人员推荐链长达20层、30层,所有参与主体的法定有效层级均未达到3级的刑事入罪门槛,完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要求。
(二)不符合传销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的核心要件
刑法明确将“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作为传销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中的 “间接计酬”,正是刑事传销与行政违法的核心分界。
仅直推返利的模式中,参与人员的收益仅与自己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直接下线的销售/交易行为挂钩,与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无任何关联,不存在 “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 的情形。其计酬逻辑,本质是 “一对一的推广奖励”,而非传销犯罪打击的 “滚雪球式的复式计酬”,完全不符合刑事传销的核心计酬特征。
(三)本质属于“单纯团队计酬”,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传销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仅直推返利的模式,即便存在推广奖励,其计酬依据也是直接下线的商品销售、交易业绩,而非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属于典型的单纯团队计酬模式。即便该模式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也依法不应纳入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
(四)不具备传销犯罪“骗取财物” 的本质属性
最高检第41号指导案例(叶京生案)明确,传销犯罪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通过复式计酬模式,用新加入人员的资金支付老人员的返利,无实际经营价值,最终必然崩盘,具备天然的骗取财物属性。
而仅直推返利的模式中,不存在“上线躺赚间接下线收益” 的利益结构,平台收益来源于实际的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的手续费,而非新加入人员的入门费;参与人员的收益与自身推广行为直接绑定,无法通过发展多层级人员实现 “躺赢”,不具备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二、三层以上的规定,背后有深刻的专业依据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意见,是传销犯罪认定最核心的实操规范,直接划定了刑事追责的边界,其规定层级定义条款(第七条):明确“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直接确立了“层级必须与返利利益绑定”的实质审查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刑法修正案(七)>解读》中明确指出:传销犯罪的核心特征是复式计酬,即 “每个上线不仅可以从自己的下线缴纳的资金中提成,也从所有间接下线处滚雪球似的提成”,正是这种复式计酬模式,导致传销组织无限扩张、具备骗取财物的本质属性。该解读直接明确:无间接返利的单级直推模式,不符合传销犯罪的核心计酬特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权威答疑(2024年11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作为最新的司法裁判统一口径,该答疑进一步强化了层级认定的实质审查原则,明确:对于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核心是身份、层级关系必须关联计酬或者返利;无返利绑定的虚列层级、形式头衔层级,一律不计入传销犯罪的法定层级。该答疑虽未直接列举仅直推返利的场景,但其确立的“无返利则无层级”原则,是该类案件定性的核心司法指引。
三、典型案例印证:以某数字藏品平台涉传案为例
曾杰律师团队近期连续办理两起传销成功辩护案件,彻底打掉被告人传销罪名,其中就涉及返利层级和组织层级计算的问题,其中有个案件,辩护的重点,就在于此。
本案中,涉案平台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运营期间先后存在两套用户运营体系与一套区域合作体系,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平台三大体系均构成传销犯罪,要求对平台原负责人王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明确责任边界与定性边界:其一,王某某已于2023年12月31日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平台经营,后续接管方上线的新运营体系,王某某未参与、未分红,不应承担责任;其二,王某某负责期间的普通用户推广体系、区域代理商体系,均不符合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王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核心辩护逻辑:紧扣直推与间推的界分,否定传销犯罪构成
针对普通用户推广体系:仅直推返利,无间接返利,不构成刑事传销
该体系是平台面向普通用户的推广模式,用户免费注册即可参与,数字藏品升级仅考核直推数据,奖励仅与直接推荐的用户行为挂钩,上线无法从间接下线的任何行为中获得返利,属于典型的仅直推返利模式。
辩护人结合前述法律依据与权威口径,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该体系无传销入门费,用户免费注册即可获得推广与收益资格,平台仅收取正常交易服务费,并非获取拉人头资格的入门费;
该体系未达法定三级层级,因仅存在一级直推返利,无间接返利,所有参与主体的有效层级均为2级,不符合刑事入罪的层级门槛;
该体系不符合传销计酬要件,无间接计酬,不属于复式计酬模式,即便存在推广奖励,也属于单纯团队计酬,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无客观证据证实间接返利存在,审计机构对涉案模式是否属于传销返利持保留意见,言辞证据对返利形式的描述相互矛盾,无法证实符合传销返利的本质要求。
针对区域代理商体系:合法代理模式,与传销模式完全相悖
该体系是平台的区域合作模式,合作方与平台签署代理协议,收益为所属区域内用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收益仅与区域交易业绩挂钩,与发展人员数量、层级无关,无需发展下线即可获得收益。
辩护人明确指出,该体系是商事活动中常见的区域代理模式,不符合传销犯罪的任何构成要件:其一,计酬依据是区域交易业绩,而非发展人员数量,不存在传销返利;其二,仅存在“平台-代理商” 两级合作关系,无次级层级,未达三级入罪门槛;其三,即便存在合作费用,也属于区域代理权限的对价,而非传销入门费。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否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对王某某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重罪改轻罪的辩护效果,也印证了“仅直推返利不构成刑事传销” 的裁判规则。
四、司法实务的认定误区与裁判规则重申
司法实践中,针对仅直推返利模式的定性,最常见的误区是“形式化认定”,即办案机关仅以平台的人员推荐链条、用户注册的上下级绑定关系,直接认定层级数量,忽略了 “层级必须与返利绑定” 的法定要求,将形式上的20层推荐链,直接认定为20层法定层级,忽略了返利的关系,进而错误认定符合传销犯罪的层级要件。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将《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行政传销行为,直接等同于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忽略了《传销意见》中“单纯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 的出罪规定。
五、结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是具备“拉人头、收入门费、复式计酬、庞氏骗局” 特征的诈骗型传销,而非具备实际经营基础、仅存在单级直推奖励的经营型推广模式。
仅直推返利的模式,即便形式上存在多层人员推荐关系,也因无间接返利、未达法定层级、不符合复式计酬要求,完全不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行为。